病情简介:患者,女,58岁,年4月17日因“体检发现左肾上腺肿物1年”入院。查体:神志清,脉搏88次/分,血压/69mmhg,动态心电图提示:频发房早,偶发室早,肾上腺MR:左侧肾上腺占位灶,约3.0x3.2cm。尿儿茶酚胺测定结果未回报。术前告知患者及家属肾上腺肿瘤性质不明,需要根据快速病理报告决定下一步治疗方案,签字同意。入院第五天,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左肾上腺探查术”,术中见左肾上腺肿物,直径约3cm,触碰肿物时患者血压升至/mmhg,心脏停博,予利多卡因、补液等对症处理后心跳恢复至80次/分,血压明显下降。经与患者家属沟通决定放弃手术,患者返回监护病房,术后诊断:左肾上腺肿物,嗜铬细胞瘤可能性大。监护病房中,多次发生室上性心动过速,次日突发呼吸困难,心慌胸闷,咳粉红色泡沫样痰,考虑急性心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省医学会鉴定意见书认为,入院诊断正确,行肾上腺探查术有指征。术前儿茶酚胺报告未出,不影响本例患者的手术指征,但是影响手术准备的充分与否。术前已告知患方肾上腺肿瘤性质不明,如为嗜铬细胞瘤可导致心血管意外等并发症,但是医方术前准备不充分(检查、麻醉、药物准备等)。术中患者出现“嗜铬细胞瘤儿茶酚胺危象”后,在处理心脏并发症、心律失常、心衰等方面页存在药物选择、未请心内科会诊的过错。因未行尸检,患者确切死因无法明确,鉴定专家组根据现有材料分析,认为死亡原因为肾上腺嗜铬细胞瘤所致的高血压、急性左心衰和严重心律失常。嗜铬细胞瘤本身病情凶险,术中易出现心脑血管意外,患者本身疾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在术前准备和术后处理等方面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
医院赔偿原告合理损失,计30余万元。
简要分析:本案所涉及的“嗜铬细胞瘤手术”可能发生的风险,医方已告知,说明医方已考虑到术中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应当全面预案。但医方并未进行合理的术前准备,无控制风险的手段和措施;风险发生时不仅无相关的药物治疗系统方案,仅对症处理,致使严重风险发生时完全失控,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属于医方“未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术前准备不充分,最关键的问题是术前的扩容不到位,控制心率等准备不足,充分的药物扩容和稳定心率是保证患者围手术期安全的关键,可以大大降低患者死亡率。
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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